【心腦操練】從殺警無罪談精神疾病是否成為殺人免死金牌?

從殺警無罪談精神疾病是否成為殺人免死金牌?

文/廖健男律師/精神健康基金會監察人

 去年鐵路警察李承翰於執行公務時,遭鄭男刺死,惟嘉義地院却認被告「思覺失調」而判決無罪,並令入相當處所施以監護5年。如此宣判引爆了各界反彈,網路社群甚至諷刺「司法系統思覺失調,確診」。

此外2016年3月,殘忍刺殺三歲女童小燈泡的王某,雖引發全國激憤與恐慌,最後法院認為被告殺人源於長期罹患精神疾病,引起幻聽妄想,若接受治療和心理輔導,即可降低再犯可能,無判死必要;暨因聯合國兩公約規定「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不得科處死刑之規定,因而判決無期徒刑定讞。小燈泡的媽媽立委王婉諭表示他們雖然悲痛,但尊重法院的判決,希望司法單位能夠正視精障犯人的處遇,達到真正的矯正效果,不該由全民承擔再犯的風險,並呼籲應致力強化社會安全網,以防止悲劇再度發生。(參考2020.4.16.《自由時報》)

其後2018年5月,患有精神疾病的賴男,覺得自己工作及人生不順遂都是妹妹害的,持刀跑到其妹妹擔任護理師的牙醫診所,要找妹妹理論。診所負責人王冠中牙醫師為了保護員工,當場遭賴男殺害,診所內另兩名女護理師也被刺傷,然而台中地院却判賴男無期徒刑。受害家屬要求上訴,但台中高分院不採信台中榮總二次鑑定,仍認定賴男犯罪時,受到精神疾病影響,所以維持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刑後安置適當處所監護5年。

近日,王醫師遺孀鄒小姐寫陳情信給蔡總統,喊話政府應檢視司法漏洞,「不要讓我們這些善良的小老百姓,成為那些人的洩憤刀俎」。盼自己的丈夫和其他受害者不要白白犧牲,也不願再看到其他家庭破碎,「這個社會破了很多洞,請您儘速把它們都補起來。」

據三立新聞報導蔡總統於5月12日親自回信:「感謝您在陳情書及口頭建言。­­­­­­­­­–我於日前已邀請相關機關討論,並要求儘速提出對策。我們思考的方向與您的建議方向,大致相符。希望您能走出失去王醫師的傷痛,和我們一起來努力強化對精神病患的照顧,並改進司法制度以及相關的法制,給予社會大眾更好的保護。」等。

殺人要繩之以法,否則社會將會大亂,刑法第271條第一項也明白規定:「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殺人犯的量刑固然是法官的權責,但是為什麼那麼多殺人犯只判無期徒刑?像本件殺警案,被告更被判決無罪,社會上很多人都不能接受,甚至批評司法已死云云,更有人質疑精神病是犯罪的保護傘?甚至直斥精神障礙已成殺人的免死金牌?

其實這些殺人犯有一個共同點—他們都患有精神疾病。   「他(殺人)犯罪,但是他瘋了(He is guilty, but he is insane.),這是司法精神醫學教科書的名言」(請參閱2020.5.2. 《自由時報》自由評論網載馬偕醫院精神醫學部醫師暨台北醫學大學教授陳喬琪著〈嘉義地院其實可以這麼做〉乙文)。以下我們特分幾個面向來探討:

一、我國刑法及刑事訴訟法有關精障犯罪的規定:

對於精神障礙之犯人,我國刑法第19條規定: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刑法會這樣規定,係以犯罪的行為人行為當時,必須具有常人之精神狀態,才具有完全責任能力,而應受刑法的處罰。如果因為生理或心理的問題,使得行為人辨識行為違法的「辨識能力」,或基於該辨識而行為的「控制能力」完全喪失時,這時候行為人就欠缺了行為或罪責能力。

檢察官起訴與法官量刑,對殺人犯案發當時的精神狀態與精神病理,須依據司法精神鑑定的結果,綜合判斷。如果認定犯罪當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應判決不罰;如認為僅係行為時辨識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則減輕其刑。

本件殺警案,法院曾委託台中榮總嘉義分院作成司法精神鑑定,法官根據該鑑定及綜合被告病史及犯罪前、後各種事證,而認為被告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故判決不罰。

殺人有罪,如被告欠缺責任能力,依照刑法第19條第一項之規定,也只是「不罰」而已,怎麼會判決「無罪」? 這恐怕很多人不能理解,也不能接受。然而依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一項規定:「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雖然令人覺得錯愕不能接受,但在刑法第19條第一項及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一項規定之交錯作用下,法院所作無罪的判決,並無違法。

在實體法上刑法第271條規定殺人是犯罪,刑法第19條又規定犯罪時如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所以精障殺人應該是「有罪」但「不罰」而已。但刑事訴訟法第301條卻規定皆應諭知無罪之判決;以致明明可以證明被告殺人,却發生依法應判決無罪的結果,嚴重悖離人民認知與感情。刑事訴訟法第301條「行為不罰應諭知無罪」的規定似值商榷。

二、從美國的案例探討罪與刑可否分立?

讓我們看看下面美國的案例,或可做為罪與刑是否可以分立的參考。

2006年美國馬里蘭州精神科醫師Wayne Fenton在診所被19歲的思覺失調症患者Vitali Davydov殺害。審訊時,被告宣稱是出於自衛,因為他認為被害人要性侵他。案經司法精神鑑定,認為被告有思覺失調症,且犯案當下受妄想的影響而行兇,判決有罪(Guilty),但不為犯行負刑責(Criminally responsible)。被告被送入精神病院治療。遺憾的是,被告嗣又殺了一名病患,而第二次的判決,仍是不負刑責,繼續在醫院治療。

這個案件,和近日沸沸揚揚的殺警案「兇手被判無罪並令入監護處分(五年)進行治療」有許多相似之處。不同的是,台灣的法律對於「罪」與「刑」並沒有明確分界,將精神病患的不罰(Not criminally responsible),直接解釋為無罪(Not guilty),而引發軒然大波(請參閱2020.5.4.《自由時報》自由評論網載陽明大學腦科學研究所副教授楊智傑著〈有罪‧不罰:談司法精神鑑定需要腦科學證據〉)。

三、在台灣,依特赦法規定罪與刑並非絕對不可分:

記得當年在監察院,江鵬堅委員邀我一起調查蘇炳坤案。蘇炳坤先生於34年前捲入新竹金瑞珍銀樓強盜案,被判強盜罪成立。我們詳閱司法卷證,明知其冤屈,但監察院前面三次調查及檢察總長4次的非常上訴,都不能幫他平反;我們正苦惱怎樣才能突破時,傳來那年(2000年)12月10日國際人權日總統要辦理特赦的訊息,蘇炳坤可能在名單內;欣聞此訊息,我們連續幾天加班到半夜,修正調查報告,除詳敘調查所知冤情外,也提出如能給予蘇炳坤先生特赦,建請考慮「罪」與「刑」齊免

後來陳水扁總統的特赦,蘇炳坤果真是罪與刑一起免除,其他人則只免刑,不免罪(請參考赦免法第3條規定:受罪刑宣告之人經特赦者,免其刑之執行其情節特殊者,得以其罪刑之宣告為無效。) 所以在台灣,罪與刑其實也不是不可以分開處理的。

四、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公政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以下簡稱經社文公約)的規定:

我國已於2009年訂定「公民與政治權利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將兩公約國內法化。依公政公約第6條第二款規定:「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所以不輕易判死刑也已成為國際共同的趨向。

五、回顧過去我國精障判死亦僅有兩例:

2012年新竹男子彭建源對友人經營的KTV縱火、造成五人死亡,當時法官認為兩公約只是「敦促」而非強制故判死刑;同年台南男子林基雄因罹癌情緒低落,在安養院內縱火,造成十三人死亡,台南高分院認定他犯案時思路清晰而判死;然自2013年後,精障殺人犯,均無處死之記錄。

因為兩公約的規定已國內法化,拘束法官在審理殺人案時,須審酌被告是否有精神障礙,犯案當下的辨識能力是否顯著降低,是否為情節最重大之罪等情狀,才能決定是否量處極刑。依現今司法走向,以及在這個框架下,精神障礙兇手被判決死刑定罪的難度,已越來越高,幾乎已成為不可能的任務,最明顯的脈絡就是過往論死主要考量被告犯案有無辨識能力低落。但從小燈泡乙案王某免死的理由是因為他有「長期精神病史」,可見兩公約的規定已在國內司法界扎根。據司法院統計,七年來精障兇手諸如台南男童被殺案、北投女童遭割喉案等多件重大命案,都因兇嫌患有精神疾病而逃過死刑。

六、有關精神病患犯案的鑑定

楊智傑教授在前述文內又提到:

「對於精神病患犯案,要如何釐清其法律責任,有幾個層次需要探討。一、精神疾病的確診。二、精神疾病是否與犯行有所關聯。三、精神疾病的症狀造成辨識行為能力的喪失的程度。

 目前診斷的黃金標準,是美國與世界衛生組織的精神疾病診斷準則。兩個系統主要都是綜合症狀學及病史來進行診斷。症狀學定義相當清楚,如何定量症狀卻沒有可靠的方法,要如何確定是否裝病,就須仰賴精神科醫師的專業了。」(參閱前引2020.5.4.《自由時報》自由評論網)

其次精神病患犯罪,如何推斷犯行和精神疾病有關?如果有關,更困難的是要如何推斷受影響的程度?但這也是司法精神鑑定最難回答的問題。

隨著當今腦科學領域的進展,已有相當多的研究證據支持精神疾病伴隨大腦結構與功能的改變。因此司法精神鑑定應引入嚴謹的腦科學研究及證據,才能以科學的方法回答前述三個問題。對於司法界而言,精神病患犯案是否無罪或免責,也需要嚴謹的定義。如同前述Fenton醫師遇害案例,病患「有罪」但「不罰」,必須強制治療,才能更清楚的詮釋法律對於精神病患犯案的處理方式。

七、藉裝病逃脫罪責的疑慮:

(一)要如何推斷其犯行是否受到精神疾病的影響及其程度,並不容易。更令人擔心的是會不會有犯罪人因為精神疾病犯罪可以免責、減責而裝病。如果司法精神鑑定不嚴謹,或司法體系未能審慎把關,則社會大眾難免擔心、更質疑「精神病」是否已成為犯罪的保護傘,甚至是殺人的免死金牌?

(二)知名影星李察吉爾主演1996年首映的犯罪電影「驚悚」,就是描述一名好勝好出名的律師怎樣嘗試幫助一名殺人疑犯假借精神疾病來逃脫罪名。該兇犯原本罪證確鑿,但故意表現出內心藏有與平日柔弱人格截然相反的另一種人格,因無意識出現「另一種人格」而殺人,這種辯解讓他幾乎逃過法律制裁。

(三)有法界人士認為2020年3月中旬新店隨機殺人犯王某主張多重人格的辯詞,就與電影情節類似,懷疑他是否模仿電影手法,為自己脫罪。

王某自稱有三種人格,去年曾到身心科求診,但他自述的人格表現與一般的多重人格患者不同,還稱與其妻吵架後突然出現第三種人格才殺人,他知道第三種人格出現,只是無法控制云云。

王某的完美辯詞,卻被診治醫師推翻。醫師證稱,王某所稱情況與一般多重人格狀態的病例不同,因為學理上,主要人格不會知道有其他人格出現。法界人士分析,王某果若模仿電影情節,然在自證時卻出現供詞矛盾,他稱自己當時無意識殺人,卻又稱知道第三種人格出現,以致露了餡。

多重人格在醫學上稱為「解離性身分障礙」,產生原因可能源於生活中某些事件例如家暴、性侵等等所產生之心理創傷,進而需要另一個人格來面對當時的時空背景,將自己抽離當時受害場景。多重人格的發生率不高,是否確診,應由專業醫療團隊評估考量患者的生涯發展狀況來作鑑定(請參考2020.4.16.《自由時報》報導〈仿電影脫罪?詭辯三種人格殺人 露餡〉)。

前面所述都是個人意見,在審判過程,還是要經過嚴謹的司法精神鑑定,才能作出適法且正確的判決。

八、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與台灣精神醫學會共同的檢討與建議:

鄭某殺警案嘉義地院根據台中榮總嘉義分院的精神鑑定,並綜合各項事證,認被告「思覺失調」判決無罪。判決一出,鑑定人(鑑定團隊)及法官飽受社會嚴厲批判,幾乎是橫遭公審。

不過精神鑑定醫師的任務,不在於評估犯行也不在於評估犯罪動機,而只在於檢查坐在他們面前,被指控犯下罪行的被鑑定人,在犯案時,是否患有某種程度的精神障礙。鑑定醫師也需能夠描述被鑑定人的「控制能力」或「辨識能力」由於哪種精神疾病、何種方式受到減損,即使其罪行引起了民眾的憤怒與仇視,但是「司法精神鑑定醫師在作出鑑定時,要始終本著知識與良知,不把公眾的期待納入考量。」(請參考《告訴我,你為什麼殺人》一書〈黑暗的幻想〉一章)

為釐清司法鑑定的角色與權責,台灣司法精神醫學會與台灣精神醫學會針對近日數起與精神鑑定有關的重大刑案判決特發表如下聯合聲明。

近日數件疑似心智異常被告之法院判決,受到社會輿論矚目,而這些判決所考量之司法精神鑑定證據,也因為判決是否符合許多人之期待,而受到不同的評價…。基於司法精神專業與倫理,針對司法精神鑑定事項共同聲明,略以:

(一)司法精神醫學鑑定專業和所有法庭鑑識科學一樣,都有其科學之有限性與不確定性先進國家對此無不投入大量的資源,在制度上力求法院控辯雙方對等,以期盡可能於訴訟程序中尋求真相。

(二)法院必須調查整合並審酌多方證據,作出裁判。司法精神鑑定專家並不具有裁判之權力,司法精神鑑定報告僅為裁判所考慮眾多證據之一,並非裁判之唯一證據。報告的證明力由法院獨立判斷。在台灣過去也有法院不予採納之紀錄。

(三)依據司法精神醫學專業倫理,接受法院囑託鑑定之專家,必須具備足夠良好之專業能力,根據受矚託事項之內容規劃鑑定之流程,戮力從事公正之鑑定,首重協助法院依據法律規定實踐司法正義,而非考量鑑定結果是否符合任何一方當事人或訴訟外人士之期待

…鑑定人之專業學養是否足夠、是否有虛偽不實之證述、鑑定過程是否完備等,皆需經訴訟程序中交互詰問之嚴格檢驗訴諸輿論公審,對於法官或鑑定醫師施加莫大之壓力,若造成法院裁判或精神鑑定結果取決於輿論之聲量,無法堅持刑事實體與程序之正義,亦非台灣司法之福。

(四)國外研究發現,犯罪行為具有多種層次之成因,除了特殊個案外,精神疾病之症狀經常與犯罪無關。除了為適法之裁判外,如何在犯罪發生前進行預防,與犯罪發生後進行因應處遇,以提升社會安全,應是全民之期待。又根據國、內外研究,如將個案過度報導,致將精神疾病與危險畫上等號,容易造成精神疾病汙名化之效果如因之形成人們以罹患精神疾病及接受醫療照顧為恥之氛圍,反而阻礙其就醫之意願,將導致更多問題或犯行。

(五)一如此次防疫過程中全民相知相忍,不對染病者汙名化,才會有防疫的優秀表現。期待在精神疾病患者的醫療照顧與精神健康促進方面一樣,也會有優秀的表現以期提升我國的社會安全網絡。

兩學會一起呼籲,社會輿論宜以民主法治之方式,以追求兼顧正義法理與民情之訴訟法制,也歡迎各界提出科學的意見與討論,來改善台灣司法精神醫學鑑定的品質,期使台灣朝向更完善的法治國目標邁進。

兩學會此共同聲明指出社會對精障犯罪與審判認知的盲點,值得大家深思。李警正與他的家人是真值得同情,但看了判決書及參考上述分析,我也願相信台中榮總嘉義分院的鑑定與嘉義地方法院的判決也是本諸專業及良知良能所作,我也贊成上訴,可由高等法院命重作司法精神鑑定, 並從新調查審理,以究明犯人行兇時的精神狀態,是否可以依法免責或減責。但這是個案,不論最後怎麼判決,社會的期待應該是社會安全網絡的建置與及時補漏,如何讓大家保持精神健康,如有精神疾病能及早進入醫療關懷體系,如不幸犯罪,除依法不罰或減輕刑責外,更重要的是後續的強制治療與治療期間,這是精神衛生法第42條及刑法第87條等修法及配套的問題,這些同時也都是司法改革重要的一部分,需要司法院及法務部積極主動一起補漏。

最後謹摘錄精神健康基金會董事長胡海國教授針對嘉義殺警案所提出的建言作為結論,他說:我們的社會有很長時間可以「超前部署」,預防性處理會發生兇殺案的精神病患,但是由於社會的無知—極度缺乏「思覺失調症」的常識,與冷酷—對身陷嚴重精神病性症狀引起的無助生活困境,與極度渴望協助的病人的困境視而不見,因而引發精神病患的殺人事件。

故若沒有落實社區精神醫療「超前部署」的方案與措施,目前所謂的社會安全網是無效的,無法完成精神醫療所需高度技術性的困難醫療追踪與預防工作,未來精神病患的殺人事件肯定會再發生。

針對嘉義殺警案,比起當前新型冠狀肺炎疫情,台灣社會過去以來對於精神病患的醫療需求與提供一直是忽略的,整個社會所投注的醫療人力、財力、物力嚴重不足,必須及早挹注及超前布署才能補漏。

胡教授的一席話,值得司法及醫療體系,政府與民間社會共同思考,一起努力「超前部署」,真正建置有效的社會安全網,也才能避免不幸事件一再發生。

★原出處刊登於創價學會福運雜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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